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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条例》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 贺娟芳)记者从《山西省统计条例》施行启动仪式上获悉,《条例》于今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统计在国家管理和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露,统计数据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甚至国际关注,特别是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重要决策出台,对统计工作的要求不断严格,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必要性不断提高,出台统计条例的紧迫性不断增强。

  6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其中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五大内容作出规定。作为山西省唯一一部统计地方立法,《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山西省统计活动、统计工作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

  《条例》在坚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完善了各项制度和要求,规定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数据监测评估、统计工作独立性等内容,同时在统计信息共享、保障调查对象权益、完善调查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山西省统计督察制度和统计工作约谈机制;明确规定政府不得随意分解统计数据任务,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建立统计违法线索移送机制。《条例》的施行将有效弥补山西省统计法规制度体系的不足,为推动山西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竖起统计法治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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