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至12月,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自称是通信公司工作人员,以“完任务”为由,通过办卡送大米的方式诱使大量村民办理实名制电话卡,并将实名制电话卡及1000余张白卡出售给何某(身份核查中)。经核查,杨某共计出售电话卡6042张,获利5.9万余元。
2020年8月15日,赵某来到清徐县徐沟镇,负责管理何某的“猫池”。从当日起至2020年12月期间,赵某明知何某利用“猫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仍帮助其向杨某收购大量电话卡。
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杨某、赵某伙同余某(另案处理)商定每人投资1.6万余元,在清徐县徐沟镇一小区搭建“猫池”设备,合伙贩卖电话卡注册的各类APP账号。其中,杨某负责提供电话卡,赵某负责管理“猫池”设备,余某负责卖信息。经核查,赵某共计收购电话卡5700余张,获利2.8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让他人留存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应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
法律链接
《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