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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社区“赋权” 为社区“减负”

  本报讯(记者 郝晓炜)6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总结我市社区建设、社区发展和社区治理经验的权威地方性法规。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新时代以基层为重点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背景下,社区被赋予新的使命和任务。目前,我市共有社区751个。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区治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共7章,53条,分为总则、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为社区“赋权”,激活社区自治功能。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空间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但现实中存在多元主体权责边界尚未完全厘清,职责错位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理顺彼此之间的主体关系和权责边界,并向社区放权赋能,不断激发其活力。如:《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别法人制度,依法赋予居(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探索建立社区治理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居(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的具体制度。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反馈评议意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这些规定激发了社区自治功能,赋予了社区更多的自主权。

  《条例》为社区“减负”,推动社区善治进程。当前,很多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功能被“淹没”在繁杂事务中,《条例》专门为此作出规定,减轻社区负担,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事项,对属于社区协助事项的,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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