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6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牵着两只柯基犬在小区散步。行至某单元楼前时,两只柯基犬突然跑上前,与原告刘某饲养的泰迪犬发生撕咬,致使泰迪犬脖子及腹部受伤。期间,刘某为制止3只小狗撕咬,手部受伤。事后,刘某检查费、诊疗费、疫苗费700余元;泰迪犬治疗花费29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带着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公共场所散步,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以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被告的宠物狗虽束有牵引绳,但事发时宠物狗不受被告控制和支配,跑向原告饲养的泰迪犬发生撕咬,造成泰迪犬受伤以及原告为制止宠物狗撕咬而受伤的后果,被告未尽到危险控制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抗辩原告不是被其宠物狗咬伤,但结合原被告陈述、公共视频、日常生活经验,原告主张其系被告所养的狗咬伤具有合理性,故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法官介绍,动物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负有审慎管理的作为义务,即应承担基于法律和社会公德产生的避免动物侵权的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36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