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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按房价还是按面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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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11月2日消息,为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省发改委就《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居民房产继承、赠与等方面公证事项的计价方式,将在目前的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基础上,增加房产面积计价方式,居民可以从低选择。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管理价格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根据服务成本合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计价方式,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事项的计价方式,由单一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方式改为按房产面积和标的金额比例两种计价方式,由申请人从低选择。按房产受益建筑面积计价的,公证服务上限价格为,太原市每平方米45元,其他设区市每平方米35元。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第一档最高费率由1%降为0.5%,后续档费率要阶梯递减。单套居民房产办理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价格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0元。

  同时,适当降低价格水平。如,证明遗嘱上限价格,由每件1000元降为600元;涉及自然人的证明文件文书类和涉外类公证服务上限价格,由每件200元降为150元等。在减免政策方面,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不超过5000元的小额继承公证,免收公证服务费用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退费规定。如,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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