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高先生选定一家装修公司进行旧房翻修,双方签订总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了首期款。开工后,双方在施工现场约定并签了确认合同和变更的附加合同,高先生交了中期款。施工进行至后期,装修人员说,在交中期款时,双方签的确认合同中已写明不包括橱柜。
“我从来没有表达过不要橱柜的意愿。”高先生认为,橱柜是基本配置,因当时在施工现场签订变更合同时,内容较多,字体较小,没有逐字逐句审核,变更合同中一处标有一行小字“不包含有橱柜”的字样,自己没看清就签了字。可装修公司却说,高先生现场签字确认,就要按已确认的合同办。对此,高先生表示,签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装修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不愉快。
高先生的消费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就此,记者咨询了消协工作人员。“装修合同中应当对装修的范围以及价款明确予以约定。”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解析,此案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装修内容“不包含有橱柜”,但装修合同的价款里是包含橱柜的,则装修公司存在合同欺诈嫌疑,高先生能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二是,如果装修款的价格内不包含有装修橱柜的价格,装修公司在确认合同与附加变更合同中,添加“不包含有橱柜”字样,相当于装修公司自作主张变更合同,则被认定为使用了无效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和《消法》中都有相应规定。本案例中,装修公司在变更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对与高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变更,但未尽到提示义务,减轻自身责任,限制高先生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记者 霍铮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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