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李某是阳曲县的一名村民,一家在村里开办的石料厂租赁了包括李某在内的多户村民的土地。
2020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提出一些租赁条件,但石料厂不接受。因对续租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产生矛盾。
今年4月14日,李某驾驶挖掘机撞倒了石料厂外墙彩钢板进入厂区,堵在生产车间门口,致使石料厂围挡、电缆、光缆、沥青道路遭受损坏,双方矛盾加剧。经鉴定,李某的行为造成石料厂财物损失11万元。
今年7月,案件被移送至阳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价格鉴定意见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基础电费和道路实际毁损两个方面。李某也对价格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为此,阳曲县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通过询问被害单位负责人及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了解到李某故意毁坏的电缆线系公司办公、生活、辅助生产的二级电缆,并非生产主电缆,并且该公司当时处于调试阶段,尚未正式复工复产;电缆被毁坏后,三天内已修复,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基础电费部分应当予以核减。
同时,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民警再次勘验案发现场,精确测量了实际损毁沥青路面,实际损毁面积由50平方米核减为2.85平方米。
经上述两项核减,涉案财产损失由原定的11万元降到了1万元。
与此同时,为彻底化解矛盾,修复石料厂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承办检察官组织被害单位、村委会干部、当事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公安机关公开调解。经释法说理,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也真诚地向被害单位道歉;石料厂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检察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理。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