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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利息作饵 非法吸收存款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追赃挽损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陈鸿梧)投资一年,不仅到期还本,还能收取12%至14%的高额利息……一家公司的两名业务员以此为噱头,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月6日,尖草坪区检察院通报,经该院提起公诉,两名业务员已被判处刑罚。该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退赃43万元,切实维护了受害群众的财产利益。

  2009年至2015年,山西某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开展宣传,许诺投资一年给予12%至14%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

  女子张某和男子苏某都是这家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至2014年,张某向群众广泛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并以公司名义与众多客户签订“投资合同”。2013年至2014年,苏某也以相同方式大肆与客户签订合同。

  案发后,经审计,张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969.5万元,苏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505.5万元。

  2021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间,为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维护受害人权益,检察干警积极释法说理,既告知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又阐明积极退赃退赔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检察干警设法唤起被告人的同理心,强调受害人大多是老年人,很多人投入了毕生积蓄,导致晚年处境堪忧,希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弱势群体挽回损失。

  “拒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将再次离开家庭、失去自由,还会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张某、苏某均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前科,检察干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其心理受到震慑,在权衡利弊后作出正确选择。

  最终,张某、苏某分别主动退还了违法所得40万元和3万元。随后,该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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