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5年,山西某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开展宣传,许诺投资一年给予12%至14%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
女子张某和男子苏某都是这家公司的业务员。2011年至2014年,张某向群众广泛宣传公司的“投资项目”,并以公司名义与众多客户签订“投资合同”。2013年至2014年,苏某也以相同方式大肆与客户签订合同。
案发后,经审计,张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969.5万元,苏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505.5万元。
2021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间,为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维护受害人权益,检察干警积极释法说理,既告知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又阐明积极退赃退赔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检察干警设法唤起被告人的同理心,强调受害人大多是老年人,很多人投入了毕生积蓄,导致晚年处境堪忧,希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弱势群体挽回损失。
“拒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将再次离开家庭、失去自由,还会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张某、苏某均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前科,检察干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其心理受到震慑,在权衡利弊后作出正确选择。
最终,张某、苏某分别主动退还了违法所得40万元和3万元。随后,该院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