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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提示

并非所有福利费都可以税前扣除

  春节临近,福利到家。哪些职工福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山西省税务局近日提示,并非所有的职工福利费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只有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其次,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位因行业需要聘用大量大学实习生和临时工,发放给他们的福利费也可以税前扣除。根据相关税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另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不能扣除。

  记者 孙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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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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