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杏花岭某公司。2020年7月30日19时许,王某下班后前往与其表弟武某事先约定的地点见面。途中,王某通过单位的数字平台处理了部分工作。2020年7月30日19时50分许,王某行至太原市东峰路双塔革命公墓路口处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晚21时许,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杏花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近日,晋源法院一审判定,王某是在下班见其表弟时受到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条件,对于原告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工伤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被认定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应满足合理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事件上应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上述案件中,王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由于其是为了与他人见面而绕道其他地点发生的,不满足返回居住地等合理路线的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