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在提名期内的通常办公时间内,亲自到中环爱丁堡广场三号展城馆,把填妥的提名表格送交选举主任。
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外国居留权、年满四十岁,并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二十年,均符合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候选人的提名须由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作出,其中须包括选举委员会的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
选举管理委员会已委任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杨家雄法官为本次选举的选举主任。
另外,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第4A(5)(b)条,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审会)在决定某候选人是否获有效提名时,可要求该候选人提供资审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资料,以令其信纳该项提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