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周某在我市尖草坪区偷走郑女士放在车内的一张信用卡,后又偷窃了被害人郭某放在车内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和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得手后,周某在一家商店盗刷交通银行信用卡990元,盗刷招商银行信用卡1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盗刷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刘晓宇表示,由于作案成本较低、作案手法简单,银行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这起打击盗刷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对于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维护持卡人权益和树立社会公众对银行卡支付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