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的一天,市民冀先生准备去买点药,可怎么也找不到社保卡。挂失时,他查询发现自己的卡有多笔消费,总金额达到8900余元。想着自己已经多年未用过社保卡,冀先生立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盗刷社保卡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以涉嫌盗窃罪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8年6月,我市30多岁的女子杨某捡到冀先生的社保卡。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药店购药、门诊消费等方式盗刷了8920.2元。案发后,杨某家属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杨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后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且取得谅解,其具有较低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拟对杨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相对不起诉决定。
“社保卡片及卡内资金系公民个人合法财物,受法律保护”,承办检察官介绍,社保卡作为身份证件之一,既具有身份核实确认功能,又具有一定资金结算功能,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盗刷、盗用社保卡的行为,既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也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为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增强安全意识,保管好社保卡,及时修改原始密码且不轻易透露密码;捡到他人社保卡时,切莫贪图蝇头小利盗刷,否则得不偿失。
法律链接
1.《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