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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人变“罪”人

  心存侥幸、借酒浇愁……这些都不是酒驾、醉驾的理由,6月17日,太原中院发布了危险驾驶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社会公众对酒驾入刑的理解与认识。

  “借酒浇愁”终获刑

  遇到压力,有的人喜欢“一醉解千愁”。饮酒没有错,但是酒后还要驾驶机动车呢?近日,迎泽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55岁的中年男子马某,儿子从小就有精神残疾,老婆也和他离了婚,生活的压力让他倍感焦虑。2021年3月30日晚,马某和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电动汽车在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中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1.2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庭审中,马某承认原本想借酒浇愁,没想到却是“愁上加愁”。法院经审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马某的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心存侥幸不可取

  2021年5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在小店方糖KTV停车场内驾车准备去往旁边街道的酒店入住,其车头刚驶出停车位后右转时,碰撞到旁边停放的一辆轿车,造成两车划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91毫克/100毫升。庭审中,李某承认,之所以酒后开车,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而且入住的酒店离停车场很近。”小店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太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中的两名被告人都被判处拘役1至2个月,并处罚金,但醉驾的法律成本真这么低吗?

  尖草坪区法院交通法庭赵智宏法官解释,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超过的属于醉酒驾驶。“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伤1人以上,那么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 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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