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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34消费者声音

饭店收取餐位费,退还!

  到饭店就餐,结账之后您会仔细核对账单吗?也许里面暗藏猫腻,让你一不留心就掉“坑”。据悉,不少餐饮企业将收取餐位费等视为一种“行业惯例”,少则一两元,多则十多元。对此,《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不得强制交易。

  米饭、纸巾、餐具都属餐位费

  “明明没吃米饭却按人头收费,这也太不合理了。”6月23日,市民李女士在市内某餐厅聚餐,通过商家微信点餐时,看到菜单中有一项“米饭2元/位”,她当时理解为一碗米饭为2元钱,也没多在意就划了过去。谁承想,就餐完毕结账时,发现金额为440元,除实际菜品消费430元外,单子上赫然标着“餐位费(米饭)10元”。米饭没吃,收费从何说起?李女士感到很诧异。

  该餐厅领班解释,收取餐位费是“行业惯例”,并且菜单上已明示“米饭2元/位”,即米饭、一次性餐具及纸巾共收取2元钱,是李女士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但考虑到实际用餐情况及李女士是老顾客等因素,实际只收取了430元。即便如此,李女士认为,餐厅是在“打马虎眼”,存在涉嫌欺诈行为。

  多收费用,理应退还

  “餐位费”到底该不该收?就此,记者采访了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伟进。“消费者应享有知情权,同时,餐位费等费用应在经营成本之内,不得另行收费。”何律师说,《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悉。

  在《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餐饮、洗浴及娱乐等行业的经营成本应当包含空调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座位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经营者不得以此名目另行收费。服务对象自带酒水、饮料等,不得以开瓶费、服务费等名目收取费用。”何律师说,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本案例中,餐厅收取的餐位费包括米饭、纸巾及一次性餐具,因餐饮企业负有向顾客提供清洁餐具和纸巾的义务,故其收取餐具和纸巾费用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收费用理应退还。 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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