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师,曾取得医师资格证。2021年8月底的一天,被害人小美(化名)身体不舒服,在母亲陪同下到卫生服务站就诊,医师刘某负责接诊。其间,刘某趁小美的母亲短暂离开之际,对未满14周岁的小美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小店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秉承“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同时,委托山西爱邦青少年社会关护服务中心专业人员,及时对被害人小美开展心理疏导,避免了直接询问、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尽量帮助孩子走出心理阴影。
“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罪恶行为,要‘零容忍’,更要‘重预防’。”承办检察官介绍,刘某违背医师职业伦理道德,违反医生职业程序和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实施猥亵犯罪,可以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随即,该院在提起公诉时,结合刘某的犯罪手段、再犯可能性等,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量刑建议,以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禁止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起5年内从事医师职业。
一审判决生效后,为保证“从业禁止令”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小店区检察院联合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委制发并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注销刘某执业证书,严格落实刘某的从业禁止令。同时,结合案件中暴露出的医师执业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市卫健委进一步明确医师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规范,强化对医师执业程序的监管力度,加强医师职业道德培训,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