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合同诈骗于2019年6月14日被万柏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然而,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分别于2020年6月、2022年2月受到社区矫正机关的警告。受到两次警告后,王某仍不改正,并于2022年4月29日至5月1日无正当理由连续3天未在“晋矫通”App上签到。
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万柏林区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王某缓刑的建议,万柏林区检察院派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罪犯放到社区中,通过司法局、司法所等组织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教育帮扶,针对性地纠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让罪犯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但是,社区矫正不等于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管矫正期限长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