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自2018年11月《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基金共救助上万名不幸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庭,垫付或支付救助费用3亿多元。
为适应新的形势,我省修订《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版扩大救助时间,由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抢救费用的基础上延长至7日。7日后仍需垫付抢救费用的,经审核仍可以垫付,保护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充分的抢救治疗。扩大申请时间,由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延长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给交通事故伤员及亲属充足的时间准备申请资料。扩大救助范围,将肇事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但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或者承保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费用的纳入救助情形,实现交通事故救助全覆盖。
三个提高则为,7日后抢救费用的垫付限额由原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将垫付丧葬费用的标准统一提高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对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足额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最高标准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8万元。
同时,新版《办法》优化救助服务流程,简化相关手续,审核通过后由原先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内将抢救治疗费用划拨至医院成申请人账户;优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依托互联网让信息跑腿,为救助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
新版《办法》新增受害人转院抢救治疗工作,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开具抢救治疗费垫付通知书。新增核销的四种情形: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省联席会议制定的核销办法中,规定的可以核销的其他情形。
新版《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救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交通事故伤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着力解决不幸因交通事故导致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急难愁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