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典型手法主要为两种:一、与投资者签订订制金条销售合同,承诺在合同签订一年之后以高于购买价8%左右收购金条,但在约定金条交付日期后投资人并未收到金条;二、与投资者签订收购、委托等合同,投资人不提取购买的金条实物,由珠宝公司代为保管,在回购合同到期后,一次性收取本息,委托业务利率在10%以上。
提醒投资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符合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省处非办希望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守好钱袋子。一旦发现有机构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