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11时许,邓先生骑着电动车行至五龙口街附近时,与另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李某发生剐蹭。接到报警,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理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此期间,先前与李某一同就餐的两名男子凑到跟前,趁着酒劲与邓先生争执起来,并当着交警的面动手打了邓先生。
公安杏花岭分局杨家峪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将打人者范某、王某带回审查。鉴于范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杨家峪派出所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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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