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冯先生因投资问题与赵女士夫妻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冯先生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3人达成协议:赵女士应按约定日期返还冯先生1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不久约定期限到了,赵女士迟迟没有偿还债务,冯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以为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这笔钱款就会有着落。没想到执行法官发现赵女士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赵女士早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车辆都归前夫杨先生和孩子所有,女方除了名下的债务外未分得任何财产。换句话说,赵女士属于“净身出户”式离婚。冯先生认为赵女士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于是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赵女士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应按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向冯先生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和前夫协议离婚,并自愿放弃共同财产权益,该行为明显削弱了赵女士自身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冯先生的合法权益。冯先生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原告的债权额为14.5万元,而赵女士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数额较多,超出原告的债权数额。最终,法院撤销了离婚协议中涉及该项房产分配的协议。
法官解释,《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