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原告阎甲某多次向被告闫乙某账户及其指定的账户转账,同时被告也多次向原告转账。阎甲某诉称,这些转账是闫乙某向其借款及部分还款,他要求闫乙某归还剩余借款。
被告闫乙某抗辩称这些转账系投资,他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阎甲某在向闫乙某转账时经常出现“报单”“报”“充”“投”等字眼,原告阎甲某还向被告闫乙某询问“今天有活动吗”“咋排”,原告还曾与被告说“我也排不上位”“拉我进领导群”等。
最终,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阎甲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阎甲某与被告闫乙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向被告的转账系被告向其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系投资,并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之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要保留转账凭证,更应该收集固定一些能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证据,如借条、聊天记录、见证人等,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