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小沟街49号院物业请来施工方,展开亮化施工改造工程,在小区内挖开多条路面。5月初,小区居民张师傅深夜回家时不慎掉入坑内摔伤,导致左手手臂骨裂,遂向施工方提出高额索赔。施工方认为,施工前已经对居民做了广泛告知工作,并采取了防护措施,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针对此事,社区主任、网格员和律师进行了调查走访,发现施工方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确实不到位,所以应当进行赔偿。可是,在前期的协商中,张师傅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也不符合实际。经当天再次协商,施工方愿意赔偿3000元,居民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认可这一结果,都将再不追究此事。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分析解读,根据《民法典》1165条、1258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中,施工方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对居民赔偿是应该的,但是金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件事社区处理得比较得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