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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箅子失窃 蹲守抓获嫌犯

  本报讯(记者 任晓明)近日,市城管局市政建管中心对水厂街、国信路刚刚丢失的雨水箅子进行补盖,并安装防盗锁,防止雨水箅子再次丢失。该中心巡查人员经过5个晚上的蹲守,把偷盗雨水箅子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移交民警。

  近期,市市政建管中心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汾西北路、国信路雨水箅子接连失窃,共计被盗83个。井具虽小,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城市安全运行和市民“脚下”安全。从7月13日起,市市政建管中心市政应急保障站联合市政设施管理所,每晚派人在汾西北路、国兴路、水厂街等路段蹲守,加大巡查力度。7月19日0时50分,市政应急保障站两名队员在水厂街查获一辆形迹可疑的车辆,在车内发现了刚刚盗窃得手的15个雨水箅子。队员们立即报警,并防止盗窃不法分子逃跑,直至公安人员到场。

  据了解,偷窨井盖不仅仅是简单的盗窃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2020年3月,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并针对窨井盖治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发“四号检察建议”。《指导意见》印发后,检察机关起诉的涉窨井盖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依法适用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名,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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