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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面对面 普法“零距离”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商家仍购买并向他人销售。4月26日,杏花岭区检察院消息,在第25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开庭审理,太原师范学院80名师生旁听庭审。

  2020年至今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白酒产品,仍购买并向多人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住所查扣部分白酒。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案件办理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特点,紧扣生产、销售、运输等各环节,就案件定性、假冒商品数量、销售金额、鉴定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并建议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由辩护律师提出了对购买者进行赔偿的相关材料,案件将择日宣判。

  “假冒商品的泛滥会导致消费者对品牌信任度下降,影响企业的品牌信誉度。”检察官表示,假冒商品以低价倾销,会挤占正品的市场份额,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检察机关还将重拳出击,持续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这次庭审让我们受益良多。鲜活的案例让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未来,我们将更加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旁听学生深有感触地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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