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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游”时高空抛物不能免责

  本报讯(记者 韩睿)二电厂宿舍居民反映有人高空抛物,社区展开调查时当事人表示歉意,并称当时自己在“梦游”,属于无意识状态,以此为理由开脱责任。但是,社区网格员在查阅民法典后明确告知,“意识不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6月27日早晨,二电社区接到新兰路二电厂宿舍区一层居民张师傅反映,刚才,自家阳台窗户附近突然惊现大量摔碎的垃圾、废旧物品和酒瓶,疑为楼上住户高空抛掷,不仅带来安全隐患,更让其感到不安与愤怒,希望社区出面调查。

  网格员杨晨急忙前往物业调取监控,发现是楼上居民伍某(化姓)所为。敲开对方的家门,伍某听闻来意后吃惊不已,解释说自己患有“梦游”症,可能在凌晨半睡半醒之间,因做梦意识不清把垃圾从窗口扔了出去,以后一定注意。

  针对这一说法,网格员查阅了民法典,也咨询了律师,郑重告知伍某,根据法律规定,此种理由站不住脚,其行为一律按照高空抛物来问责。好在这次没发生意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应谨记教训,杜绝此类情况发生。伍某连连答应,承诺下不为例,并专程下楼向张师傅道歉,随后找来清扫工具,将抛撒物全部清理干净。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属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无论是否清醒,造成损害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当事居民声称是梦游发作,根据民法典规定,意识不清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具体来说,若抛物致人伤亡,责任人需全额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若无法查明责任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全楼住户可能连带补偿,其行为还将牵连邻居。另外,“梦游”一说也非免责理由,如主张梦游症,需提供权威医疗机构的医学鉴定,但鉴定后仍须先赔偿受害人,仅能事后通过保险等途径分担损失。若情节严重如砸伤路人,公安将介入调查,可能追究治安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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