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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信任不可辜负

□宋鹏伟

  近日,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工作室调解了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的民事纠纷案。(《太原晚报》7月8日)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培训机构全额退还了课程费,但杨某毕竟也付出了时间精力等成本,解决的根本之道还在于监管部门应严格履职,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时要更加谨慎。

  未消费,先大额付款,无疑是一种预付的信任,信任商家提供的服务不会打折,更不会突然中止。对于培训类课程而言,教师能力的高低与否至关重要,甚至是左右消费者是否愿意消费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商家心知肚明,之所以扣着钱不给,一是因为消费者弱势,二是仗着合同中没有注明。

  合同虽然重要,道理却不全在合同中。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依据。此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教练离职并非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且杨某续费的课程尚未使用,公司没有实际付出相应的服务成本,扣除30%的手续费显然毫无道理。当然,作为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切忌轻信对方口头承诺,最好将重要约定明确在合同中,并保存好各项证据,以免维权时造成被动。

  消费者的信任不应被辜负,既有赖于商家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也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强力“矫正”,尤其是那些利用自身有利地位频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更应当通过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真正享受到预付式消费带来的便利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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