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缓缴一个季度
省住建厅要求,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经营负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情况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管重点,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落实保修责任。对于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住建厅《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鼓励推行以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的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