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清单中列举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
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除外;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当地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