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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的契约精神

米子川

  公元1620年,明朝第十三位皇帝神宗朱翊钧在内外交困和风雨飘摇之中寿终正寝。至此,明王朝在位时间最长的一位皇帝在执掌万历一朝的大船48年后,阖上了最后一份年历,把明王朝搁置在经济崩溃、政治懈怠和人事混乱的浅滩上。

  说起这位万历皇帝,也曾为晋商的发展带来一段重要的机遇。1572年,刚刚继位的万历皇帝只有10岁,首辅张居正在李皇后的支持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了文官制度,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税制度,并启动民间力量对设置在北方的九边重镇进行粮秣供应和盐粮贸易的活动。正是这些钱粮生意盘活了山西商人的经商热情,很多晋商大贾从此开始发端。

  也是在这一年前后,山西商人从明初开中制以来政府背景下的“运官粮换盐引”的贩运生意,开始逐渐大规模地拓展到池盐、手工业产品、煤炭、潞绸、茶叶、银钱等领域。当时及后世诸多历史典籍和文学名著,如《醒世恒言》《金瓶梅》《水浒传》《牡丹亭》等,都多次提到了产自山西长治的潞绸。这种丝绸生产和贸易业是在万历年间行销全国,达到了鼎盛时期。据史料记载,当时组织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丝绸生产户过千,缫丝的机器超过了9000张,年产潞绸估计在10万匹以上。潞绸花色丰富多彩,规格多样,质地精美,为明代时尚产业的发达推波助澜。后来,我们每次看到白先勇先生排练的青春版《牡丹亭》,都会不由自主地联想起晋商大院的雍容气度和华服美食,其中就有精美潞绸的深刻印象。

  说起盐引,在明朝初年的经济体制下,相当于为商人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因为当时的盐是稀缺资源,实行国家专卖。商人通过转运政府和九边重镇所需的粮秣辎重,获得政府签发的盐引,再到盐业产区换取食盐,然后在指定区域销售获利,以补偿国家征用的款额。这种贸易活动的本质,就是利用国家许可权获得商业利益。史料显示,山西商人每年都能得到全部盐引的“十之三四至六七甚或八九”,也就是说,山西商人可以获得其中30%到90%的份额。这个市场份额,一方面得益于九边重镇的两个大镇,太原和大同均在山西境内,而且蓟州、延绥(今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也相距不远,因此山西商人获得了天然的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另一方面,自古以来就擅长做生意的山西商人,在明王朝这项国策的驱动下,焕发了空前的热情,小买卖人合股搭伙,大生意家契约为盟,初具规模的商业活动已经遍布山西各地,许多大财东用契约的方式罗致人才,设立商号,分权分股,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国家意义上的契约制度和民间的契约传统。这些传统在晋商的经营和发展壮大过程中同样起着巨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不仅秉持传统,而且符合晋商“信义为先,诚信为本”的经营思想,从制度上保证了晋商长盛五百年,成为古代经济文化史上最强盛的一大商帮。

  我国明代以前的商品买卖或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管理和国家意志,从而使契约成为官府行政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周代设司盟掌管契约活动, 秦代更奉行“万物皆有法式”的思想,对契约的管制已臻完备。晋时“凡货买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文券即是当时官府税契讫后盖有官印的契约。唐代改文券为市券,市券不仅盖有官印,还需官府审批,并制定了统一的市券格式。发展至宋代,出现了官版契纸和契尾。官版契纸由官府印制,税契时用印,这样的契约才有效。明代也是这样,如崇祯年间,顺天府大兴县曾为清查税契银两而规定:“凡内监、勋戚、乡宦、举监生员、军民人等,典卖房产,设立官纸一张,眼同官牙,遵格开填,以凭交易,照例额数交纳税银。如有势豪阻扰,通同私牙代书白纸立契,及暗行私交者,定行指名参究治罪,法在必行,永为定例。”明清两代,除重视官版契纸的使用外,更重视契尾的作用,“止钤契纸,不连同契尾者”为违法。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契约控制是极其严密的。

  但是,从明代以来,晋商契约制度的重心逐渐转移到了民间力量的道德约束和行业规范监督,不再依赖官府的法制化的契约监管。

  第一,晋商的商业经营活动从最初就使用了较为严格的契约制度。比如雇员入职时候的契约文书,除了聘用方、受聘方的签字画押外,还包括了推荐人、保证人的字押。实际上就是把员工入职这样的内部事务,通过契约的形式上升到了社会层面,利用契约所无法表现的社会关系来保证雇员的忠诚和明示雇员的违约风险。

  第二,合股入伙的商业契约,在晋商的经营管理中,比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契约制度,甚至现代企业制度,都更加完善和有着独特的人性魅力。

  第三,契约精神是建筑在道德高度之上的,先由道德来约束商家的经营思想,再由社会规则来定义商家的经营底线,最后才是法制层面上的经济契约。

  第四,晋商的很多契约实质上都会上升为一种社会契约,主要表现包括中人的介入、合约订立的方式,以及合约效力的无限溯及力等。晋商契约中的中人,就是借助保证人或担保人的个人信用和社会影响,来保证定约人的利益和行为约束,和今天的司法公证一样,有着极大的社会约束力。合同订立的地点、时间和方式,也是契约行为的一种社会化。东家每年召开的股东大会、经理人对账期内的经营状况的述职、东家和掌柜的往来,等等,都表现了强烈的社会关系认同。乔致庸认为,为商,当以义为先,信随其后,利在其三。这也是明清以来晋商的共识,义利之间,舍利取义;信义之辨,先义后信。因为义代表公共关系,是社会约束和社会公德的表现,信则是个人声誉和商号商誉的表现,必须服从于更广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准则。在晚清晋商的经营活动中,很多票号因为无力支撑,最后倒闭。一些研究者认为,这是因为没有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有限责任”所导致的,商号经营不善或者竞争失利,东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责任,很多富商因此一夜之间致贫。虽然企业倒闭,但义利之间,舍利取义依然得到社会认同,在损失财富的同时,商人自身的道德感得以保全。这也是儒家传统中所谓“完人”的价值观。

  回首五百年风雨沧桑,传承百十代的晋商契约,既是商贾之间的规矩,也是人性方圆的见证,如果没有朝代更替、战争、新兴产业的竞争,以及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许晋商也会找到适应生产力变革、改善经营法度、重构商业价值观的良方。对于明清晋商来说,契约精神就是一种不可磨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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