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废止《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