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秦国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商品、联合办学、资金结算、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国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秦国杰具有收受多人、多次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秦国杰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同时对秦国杰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秦国杰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