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法学理论上,小李这种让他人无偿搭便车的行为,称为“好意同乘”。根据法律规定,虽然小马是无偿乘车的,但因为小李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损,小李应对小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因为小李同意小马无偿乘车,因此应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于乐于助人的行为进行了正面评价和一定程度上的免责。在本次事故中,小李应承担小马的医疗费,并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小马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基层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