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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号入“座”有法可依 “座霸”不再“逍遥法外”

  案例:临近春节,小王终于买到了回家的火车票。当天,小王高高兴兴地登上了回家的列车,在按照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时,发现座位被别人占了。小王礼貌地告诉对方那个是自己的座位,没想到对方耍起了无赖,当起了“座霸”,振振有词地说谁坐上就是谁的,还说小王年轻,应该站一站,无论如何就是不腾座位。小王很无奈,他想知道法律对这些“霸座”行为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在之前《合同法》的规定中,仅仅是对无票、超程、越级承运以及持失效客票承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对号入座也只是承运公司的规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将对号入座规定进法律之中,将之前约定俗成的惯例上升为法律规定,让“霸座”者不再“逍遥法外”。以后再碰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请列车长或乘警运用法律武器来“请”他们把座位腾出来。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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