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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建筑 燃灯点烛烧香有规矩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和火灾警示说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业等活动;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禁止采用金属夹芯板材;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外,并实行限量领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业、在作业现场调配用料、使用喷枪作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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