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对此,不少人认为,是善政,有利于引导、鼓励更多的人拾金不昧;但也有人认为,政府层面出台文件支持奖励拾得人,掺杂了“交易”成分,少了些纯粹和高尚,令拾金不昧“变味”了。
这让我想起《吕氏春秋·察微篇》中记载的两则故事。其一是“子贡拒金”。鲁国有条法律,如若看到国人在外沦为奴隶,把他们赎回来便可从国家获得奖励。孔子的弟子子贡赎回不少鲁人,却拒绝了国家奖励。孔子批评子贡:“赐失之矣(子贡你错了)!……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其二是“子路受牛”。说的是孔子的另一位弟子子路,曾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送了他一头牛以示感谢,子路收下了。孔子赞赏道:“鲁人必多拯溺者矣。”
一向重视仁义礼的孔子,竟然推崇人们做好事要取得必要的报酬,看似令人费解。其实细想想,孔子批评子贡而赞赏子路,正是基于对规则的尊重,寄托着对一种长久且利民的制度的期盼。如果片面强调个人道德,只会让“鲁国之法”成为一纸空文,“鲁人赎人”“鲁人拯溺”的好事也难以为继。
亚当·斯密有一句名言:“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宰商、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行善而不图回报是人们的自觉选择,也令人敬仰,却不能是对所有人的要求。道德与金钱、善举与名誉、奉献与回报不仅不是水火不容的对立物,而且还可以互补。况且,拾得人拾得遗失物,要交给公安等机关,或者送还遗失人,往往要付出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对拾金不昧进行奖励,这不仅可以某种程度上补偿拾得人的损失,不使行善者吃亏,更重要的是,以制度做保障,鼓励正义善行,才会让人们更易接受、蔚然成风。
其实,世界上有不少国家都立法规定,拾金不昧可获奖励,如德国相关法律规定,接受物件返还的人,须向遗失物拾得人支付拾得物价值5%的报酬;日本遗失物法规定,拾得人可获拾得物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不等的报酬。我以为,广州市出台的新规,恰恰是借鉴了“他山之石”,且与孔子的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之一句话,在当下重视道德层次的差别,是对道德现实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