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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应取代法律追责

  马涤明

  4月22日,重庆市奉节县城一名二年级小学生在上学途中,不幸被三条恶犬咬死。随后,犬只喂养主人被奉节警方控制。26日,记者从孩子父亲处获悉,经过协商,双方就善后事宜已达成和解。(《潇湘晨报》4月27日)

  公众心疼、难过和气愤之后,是满满的无力感:如果总是一个“赔偿”就把一个命案给和解了,生命的价值、儿童的权益,是不是都显得太轻了?

  作为受害当事一方,接受赔偿可以理解。然而,在公共视角上,这种事却不仅是当事双方的私事:恶狗昨天咬死了这家的孩子,明天会不会伤害其他人?这个“假想”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当地有关方面都能吸取教训,加强管理,这种悲剧是有可能避免的;然而,需要追问的问题也正在于此:此前的涉犬管理出了什么问题?除了狗主人,还有谁应该为恶犬“吃人”担责?

  据当地居民介绍,“咬死刘小渤的几条狗子凶得很,前段时间就咬伤过人,甚至几天前还把附近邻居家的一条大狗直接咬死”——不难看出,当地养犬环境之宽松。显然,这绝非一个当事双方“和解”就可以画上句号的。否则,就算还了受害家庭的“公平”,对公众利益却未必公平:若赔偿就能息事,某种程度上无异于是对违规养犬、无视公共安全行为的一种纵容。

  据报道,肇事狗主人已被警方控制。依照法律规定,狗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可见,和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肇事方的刑事责任。但纵观此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恶犬伤人事件,更多的都是以“和解”画上句号,这恐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死于犬祸的人们特别是孩子更不公平。而舆论中反对“和解息事”的声音中,主要是担心纵犬生祸若只有经济赔偿而无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等于向一些不负责任的养狗人传递了错误信号。

  当然,要彻底消除狗患,还得加强公共管理,在防范上做足功夫。这个问题上,不只有事发地需要反思,更多地方的相关部门、基层管理者都应吸取教训,不能总是等到出了大事再高度重视。

  (作者为内蒙古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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