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薪
小李来自吕梁,2018年5月,他应聘到我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负责软件开发。当时,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年多的时间里,用人单位每月正常发工资,但到9月中旬,却拖欠了一个半月工资未发。小李求助于小店区劳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向用人单位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仍然我行我素,并未整改。
小李无奈辞职。随后,经人介绍,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由李文红担任援助律师。
找证据
援助律师向小店区劳动监察部门调阅材料,搜集证据,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小李很快向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一个半月工资共计887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8400元,经济补偿金9600元,同时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面对小李的诉求,用人单位却否认小李是该单位员工。对此,援助律师拿出一系列证据,包括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工资转账记录、劳动监察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这些证据确凿地证明了用人单位与小李之间的劳动关系。
获支持
鉴于援助律师准备的一系列证据,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该用人单位向小李支付一个半月工资共计88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9321元,用人单位向小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拿到仲裁书,小李非常感慨,表示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学法懂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逃避或者推卸用工主体责任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不主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做好事前的证据搜集,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侯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