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晋源区某村村民邓某甲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于2003年将承包地交由亲戚耕种。2004年,该亲戚与邓某乙签订《转让土地协议》,邓某乙在该承包地自建温室耕种经营至今,并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
2018年,邓某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晋源区法院审理驳回邓某甲的诉请后,该案又经市中级法院二审、省高级法院再审,法院均驳回了邓某甲的诉求。
然而,当事双方的矛盾并未因案件的审结而化解,在案件审理期间及作出判决后,邓某甲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多次因涉案承包地与邓某乙发生纠纷,矛盾日益加剧。
日前,邓某甲再次提起诉讼后,晋阳法庭着重引导双方对证据及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再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两家人握手言和。
晋阳法庭王亮庭长表示,今后将探索建立依靠村委会等多方力量共同发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到田间地头为群众答疑解惑,真正让法官动起来,让法律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