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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注销逃避工伤赔偿

援助律师为农民工讨回公道

  李师傅是一名来并打工的农民工,干活时不慎摔伤,但用人单位却迟迟未给予工伤赔偿。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的物业公司又无故注销。

  被申请主体“不翼而飞”,仲裁不予受理,难道就索赔无门了?最终,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相助,李师傅获得18万余元的工伤赔偿。

  干活意外受伤

  2010年,时值中年的李师傅进入我市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

  2016年12月1日,他在一居民小区地下室维修管道时,爬上4米高的梯子关闭暖气阀门,不慎重重摔落,腰部受伤,一时无法动弹。

  李师傅当即被工友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伤性骨折、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等。

  后经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师傅系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李师傅构成8级伤残,停工留薪期8个月。

  期间,物业公司迟迟未明确工伤赔偿,一筹莫展的李师傅便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用人单位注销

  工作站的冯峥律师受理了案件。冯律师认为,李师傅提供的证据充分,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赔偿,随即整理证据、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帮助李师傅前往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

  随后,冯律师又协助仲裁员向用人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仲裁委确定了案件开庭日期。

  2019年6月,就在援助律师和当事人都做足准备时,开庭前一天,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向仲裁委递交了一份企业档案信息,证明物业公司已经注销。

  被申请主体“不翼而飞”,仲裁委无对象可裁,只能不予受理。

  公司无故注销,明显是在逃避法律责任,李师傅既无助又迷茫,抱着厚厚的一沓鉴定资料发了愁。

  起诉股东获赔

  然而,援助律师没有放弃。反复梳理材料后,冯律师查找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注销后,可由股东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随即,冯律师前往工商登记机关调取了物业公司的登记档案资料,帮助李师傅向小店区法院起诉了物业公司的股东。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令由物业公司的股东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8.6万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书生效后,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目前,李师傅已拿到全部赔偿款。

  记者 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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