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晚,曹某与马某等人在阳城县凤城镇一饭店饮酒后,将汽车交由马某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起案件移送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车主曹某在明知马某饮酒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放任危险的发生,有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故意,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共犯予以追诉。
8月27日,阳城县检察院以曹某、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曹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即使没有酒后开车,以下三类行为也有可能触犯法律。一是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他人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饮酒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出借给饮酒人驾驶的行为。
法律链接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