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指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但在现实生活中,滥发商业性信息现象一直禁而不止,成为一大顽疾,令消费者不堪其扰。
为此,每逢“6·18”“双十一”等关键节点,工信部都会事先召集相关电商平台和短信息服务企业开会,要求规范营销短信发送,强化行业自律。提前打“预防针”是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不够。从以往来看,“不得擅发营销短信”强调了一遍又一遍,但收效甚微。据统计,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中,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
追根溯源,还在于擅发营销短信的违法成本太低。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有相应条款。不过,尽管营销短信满天飞,却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在此情况下,企业和商家难免有恃无恐,将法律规定当作耳旁风。
不得擅发营销短信,说千遍不如罚一次。在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于违规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儆效尤。
此外,还应看到,平台商家滥发营销短信的背后,也有一些电商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的潜规则作祟。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尽快修补规则漏洞,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
(作者为河南自由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