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晚11时许,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在威远门中路查处酒驾时发现,一辆晋A牌照的小轿车行驶缓慢,表现异常,上前检查时,驾驶人丁某故意拖延时间不配合,声称自己没有喝酒,只是喝了点饮料。然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丁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刚查处完丁某,民警身后一辆晋D牌照的小轿车停在人行便道上,车上一名男子下车后企图逃离。经询问,驾车男子王某承认自己喝了酒,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4mg/100ml,也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处理丁某和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二人的驾驶证都还处于实习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民警对丁某、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因二人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均一次记满12分,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必须悬挂实习标志,且不能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等特种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一旦实习期(12个月内)被记满12分,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照。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如在实习期内记6分,则实习期延长一年;如记满12分,则会被注销驾照。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