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规定》明确,各市县政府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发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