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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之前须实施考古管理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3月15日起施行。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并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规定》明确,各市县政府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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