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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

涉嫌隐瞒犯罪所得 检方依法不予批捕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张璐璐)“今天我一直在家。感谢检察院给我改过自新机会,今后我一定不会犯错了。”4月13日,远在云南的男子杨某通过微信,给我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发送实时位置,并再次表达谢意。之前,该院首次使用“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2月,杨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结识了电信网络诈骗转账团伙。为了蝇头小利,杨某在明知对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加入该犯罪团伙,负责开车和看管“卡主”。

  今年3月,我市尖草坪区一名受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警方侦查发现,其中5万元被转入了“卡主”吴某的银行卡,随即将吴某抓获。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吴某在帮助他人刷脸转账时,由犯罪嫌疑人杨某负责看管。杨某落网后,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发现,杨某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获利较少,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认为,对杨某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案件符合刚刚推行的“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适用条件。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追赃挽损,检察官详细讲解了“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杨某及其家属同意并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

  该院提存保证金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被取保候审。依据制度规定,杨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保证案件正常诉讼承诺书,并每天通过微信实时位置功能,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报告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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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保证金,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保证金提存的基础上,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正常诉讼保证书”进行书面承诺,且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档监督管理,每日通过微信等形式发送位置信息,接受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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