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太原市交警一大队以安先生违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规定,在黄色实线划线区域违法停车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安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杏花岭区法院一审认为:交警一大队监控照片证明,事发时案涉车辆在汇丰街违法停车,交警一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定安先生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按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通行的情形。故认为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令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一大队不服,提起上诉。太原中院二审认为:交警一大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证明,2019年9月5日11时45分案涉车辆在汇丰街黄色实线区域停车。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黄色实线划线区域禁止停车,安先生没有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了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强制性规定,交警一大队对安先生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交警一大队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安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本案核心问题是公安交管部门对黄色实线区域违法停车实施处罚如何适用法律。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安先生的行为属违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指示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机动车定点停放的一般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该案庭审后,法官充分了解了安先生的真实诉求及实际需求,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沟通,经过实地调研,公安交管部门在安先生居住小区周边划线增设了限时停车位,合理解决了群众停车难问题,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