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小店区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在实地踏勘调查辖区部分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过程中,检察干警发现3株树龄600年到800年左右的国槐,存在养护不到位情形。其中,一株国槐因疏于日常管理和保护,符合古树标准却未悬挂树牌,并存在砍伐枝干、在树身上钉钉、缠绕铁丝、悬挂物品、架设支撑物等情况;另外两株古树根部地面硬化,排水不畅,且存在树干上缠绕悬挂物品、电线等情况。从现场情形看,上述不利于古树生存生长的现象存在已久。
初步调查后,该院及时立案,并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古树所在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古树保护监管职责,对存在的紧贴树干硬化固化地面,在树身上缠绕悬挂物品和电线等情形进行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等级认定、建档、公布和挂牌等工作,对生长环境不佳、生长态势不良的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让百年古树不再‘负重’生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积极相互对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经过一段时间治理,古树周边的杂物被清除,树干也得到了修剪清理。同时,相关部门还对树冠进行加固支撑,并在古树周边增设围栏,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日常管理和保护。
“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既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又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价值”,检察干警表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弘扬先进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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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森林法》第40条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掘根、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在树身上敲打、刻划钉钉、架设电线、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擅自修剪、采摘果实;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物废液及融雪盐、埋设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硬化固化地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标志;损坏古树名木相关保护设施;其他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