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有力度
《实施意见》在结合我省已出台的医疗救助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要求,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纳入医保范围。
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其补充救助作用。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另外,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简化申办流程,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建立新机制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动态更新、及时共享困难人口名单,落实医保精准帮扶机制……按照《实施意见》,省医保局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县级医保部门对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医疗总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等情况进行监测,困难群体和脱贫人口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6000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返贫监测范围;其他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纳入医保因病致贫监测范围。县级医保部门定期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部门,以及时给予医保帮扶。完善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11.8万人,特困人员12.9万人,低收入人口32.08万人。各级医保、民政、财政、乡村振兴、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困难群体应保尽保。落实医保精准帮扶机制,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