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5日零时许,张某酒后驾车被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样检测中乙醇含量为184.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8月3日零时许,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当事人孙某无责任。后经鉴定,张某为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古交市公安局将张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古交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审张某时,发现其身上还有酒味,遂讯问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还有酒驾行为。张某供述,他在当年还有过酒驾行为。经与古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张某再次涉嫌醉驾后,检察机关及时进行了并案审查起诉。
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孙某提出被撞车辆维修费用应当赔偿的诉求,但犯罪嫌疑人张某对维修费用持有异议。为此,古交市检察院利用审查起诉自行侦查权,主动调取被撞车辆维修明细,在充分考虑张某合理辩解的基础上,确认了部分费用的合理性,由此确定了赔偿数额。随后,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督促张某及时赔偿损失,维护了被害人的权利,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张某案发后赔偿对方损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让醉驾者罚当其罪,检察机关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