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中,通过庭前询问,了解到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双方都有诉讼代理人,但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将可能导致案件相关事实难以查清。
为查明事实,杏花岭区法院向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被告本人于法院传票明确的时间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开庭当日,被告本人亲自到庭参加庭审,就案件事实接受法官询问。通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解释,以往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较薄弱,将导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将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从理论转化为现实,既能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是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太原中院提出的“当事人说事、代理人论理”庭审方式改革要求,为优化审判工作机制提供了良好示范,充分彰显了公正司法的责任担当。
据悉,为强化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杏花岭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的相关规定,印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通知》,明确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内容及适用方法、法律后果等内容。该举措不仅有利于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也将对规制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强化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